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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本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科室:科教处    发布作者:寄生虫病所    

寄生虫病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寄生虫病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 )的精神,结合寄生虫病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纳入寄生虫病所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是指寄生虫病所将大型科研仪器外开放,由其他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在保证完成寄生虫病所内日常业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测和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研发组织开放共享;

(二)使用频率较高的大型科研仪器按任务性质和申请先后统筹安排。

第五条 科技教育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建设和维护在线服务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估考核的审核和监督、共享科技成效统计与审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寄生虫病所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成效。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中心仪器室大型仪器开放共享,配合科技教育处开展全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协助维护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在线服务平台。

第八条 具有大型科研仪器的业务科室是实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室所属大型科研仪器运行的安全管理;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开展实验室安全和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等技术培训;

(三)完善设备信息,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四)指导操作人员完善大型科研仪器使用记录,统计核实 设备使用与共享时长。

第九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应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收取、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条 保护大型仪器共享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与寄生虫病所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双方共有,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型科研仪器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费用,由单位统一管理。具体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研究成果、服务收入、日常管理等方面。考核结果将形成本单位的自评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并备上级部门核查。

第十三条 未经审批,不得自行确定或擅自对外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旦发现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涉及事项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如本 规定与国家出台新规定有不相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01-08 13:50:02